問:李某個人有一套住房,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李某在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準備去世后將該房留給兒子,后因女兒生活比較困難,李某在臨去世前自書了一份遺囑,指定女兒為房產受益人。李某去世后,兩個子女因遺產問題發生糾紛。李小姐問: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哪個有效?
天澤公證處解答:
公證遺囑有效。立遺囑可采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五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遺囑內容與公證遺囑內容有抵觸,以公證遺囑為準。本案中,雖然自書遺囑的時間在公證遺囑之后,但也不能推翻公證遺囑。故李某的遺產應按照公證遺囑處理,由李某的兒子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