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是指那些符合《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凡違反《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均屬于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一份有效的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必須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同時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遺囑也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實質性要件:
一、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不具備真實的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法律之所以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正式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為此,“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正是處分自己生前的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是在被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遺產的,只有遺產的所有人才能處分屬于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這也是體現法律對公民個人所有財產的保護。
三、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其自己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的行為無效。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只能是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都是無效的。法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于其個人合法的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遺囑均是無效的。
四、遺囑中不得剝奪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規定“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因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就沒有了生活來源,或者雖然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如果剝奪了其繼承權,將可能造成其生存的危機。因此,法律規定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是無效的。
五、遺囑中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需要保留胎兒所應當繼承的份額。這是因為一旦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所要承擔的撫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卻是可能需要撫育的,因此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與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說扣除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數額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