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生前,既給女兒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又和照顧自己多年的鄰居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內容都是對自己的房產進行處分,女兒和鄰居因爭奪房屋的所有權而對薄公堂。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遺囑的受讓人是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他人,同時繼承法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
鄧某煜育有一女鄧某蘭,鄧某蘭對已婚的上司賀某心生情愫,后賀某與其發妻離婚,與鄧某蘭結合。在農村世俗的眼光里,鄧某蘭成為人人鄙棄的小三,其父鄧某煜對此也痛心不已。賀某和鄧某蘭夫妻二人后來踏上了南下的火車,起初鄧某蘭與賀某還與鄧某煜有聯系,但因鄧某蘭與賀某二人居所漂泊不定,很快便失去聯系。鄧某煜無人照料,生活艱辛,同村鄰居陳某丙生性善良,跟鄧某煜二人談得來,脾氣性格相投,結成了忘年交,陳某丙對鄧某煜照料有加、時有周濟。鄧某煜便與陳某丙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一份,約定鄧某煜去世后,房產等一切財產均歸陳某丙所有。鄧某煜去世后,操辦喪事期間因無法通知其女鄧某蘭,陳某丙承擔起鄧某煜死葬一切義務,負責操辦喪事等一切費用。后來,陳某丙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將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其名下,共有權人為陳某丙的妻子李某。不料,一年后,鄧某蘭回到家鄉,知道父親已死,傷心不已,同時對現今住著自家房子的陳某丙非但沒有心生感激,反而遷怒于陳某丙。于是,鄧某蘭持公證遺囑一份,向法院起訴陳某丙,共同被告為陳某丙妻子李某,要求確認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為鄧某蘭。原來,在鄧某蘭出嫁時,其父鄧某煜并無陪嫁嫁妝,但愛女心切,便給鄧某蘭寫下一份遺囑,遺囑言明所居之房屋百年之后由鄧某蘭繼承,為了寬女兒之心,父鄧某煜還與其到當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法院認為:被繼承人鄧某煜生前與被告陳某丙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陳某丙履行了為鄧某煜生養死葬的義務,被告陳某丙、李某依照遺贈人鄧某煜與其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經產權登記機關審核后依法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鄧某蘭所持遺囑為公證遺囑,也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真實有效。但是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綜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公證遺囑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不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但是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是在不同形式的遺囑內部之間,在對外效力上,公證遺囑仍屬于遺囑,其效力仍要讓位于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無論兩者訂立的時間先后,只要都是有效的,若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內容存有抵觸,需按照協議的內容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