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下面滬律網繼承法編輯詳細介紹公證遺囑的訂立流程。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只能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體規則如下:
①遺囑公證由當事人,即立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
②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A.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B.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D.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③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證明;
B.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④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⑤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⑦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⑧審批合格后,制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制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⑩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總結,公證遺囑經公證機關公證過的遺囑。因此,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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