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事項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如改革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上述第(5)項和第(6)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在業主需要共同作出決定或分攤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時,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分別如何計算?
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可能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建筑物總面積,按照第(1)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3、在業主需要共同作出決定時,如何確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業主人數和總人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1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1人計算。
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