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和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物業管理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沿海地區興起,自90年代中期后逐漸輻射至全國各大中城市。1994年4月國家建設部正式出臺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要求“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在各級政府的有力支持和推動下,我國的物業管理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目前我國物業管理企業已超過20000家,從業人員達200多萬人,從地域上呈現自東向西、由南往北的發展態勢;從管理覆蓋面上已基本形成由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向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區,由住宅區向寫字樓、商場、工業園區等其他類型物業穩步推進的發展格局。物業管理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起步時間不長,其產生、發展、成熟需要有一個較長時期的過程:對物業管理運作體制的外部條件、內在規律的理論研究也不夠深入、系統和全面,這就決定了我國物業管理的立法工作遠遠滯后于實踐發展的現實狀況。目前,我國唯一的國家級物業管理法規是1994年發布的國家建設部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其立法層次僅屬于行政規章,效力、地位均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內容也不夠完善、具體,已無法適應物業管理發展實際需要。從各地的情況看,1994年6月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全國第一個物業管理地主性法規,之后上海市、青島市和廣東省等地人大相繼制定了本地的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而全國其他地市則大多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了本地的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廣西物業管理的立法工作尤為滯后,至今還沒有自治區一級物業管理法規。南寧市于1995年出臺了《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經修改升格為南寧市政府第18號令《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盡管各地在物業管理立法工作中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業管理發展水平不平衡,加上立法水平、立法力度參差不齊,致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日益增多的物業管理民事法律糾紛案件時面臨著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的窘境。不然,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說物業管理無法可依。因為物業管理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民事活動,與其他民事活動相比,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事實上,從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不少法院也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一些具有一般民事糾紛普遍性特點的物業管理民事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應歸屬于其他組織,它具備了其他組織的幾個必要條件:1、合法成立。建設部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南寧市政府18號令《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住宅區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指導下,及時組建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管委會住宅區首次住戶大會或住戶代表大會選舉或協商推舉產生。管委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法登記。”第七條規定:“管委會代表住戶的利益,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制定管理委會章程,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檢查和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工作”。以下兩個行政規章充分說明業主委員會是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建,并取得批準成立的合法組織。2、一定組織機構。《南寧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管委會委員一般為5至15人,具體數額可由住戶大會或住戶代表大會根據住宅區規模確定,但必須是單數。管委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管理委員選舉或推舉產生。管委會可邀請2棗3名住宅區所在地街道辦事下或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的代表擔任管委會顧問。”3、有一定的財產。業主委員會財產生要來源于以下三個部份:(1)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及由此產生的收益(如停車場收費、樓頂廣告牌位租金等)。以上物業及其收益由業主委員代表全體業主進行監督管理。(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3)業主委員會的辦公活動經費。與計劃經濟年代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采用行政手段進行的傳統房產管理相比,物業管理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型管理服務體制,其最基本的特點是業主自治自律與物業管理企業統一專業化管理服務相結合。業主自治自律包含兩個方而,首先、業主物業的所有人,對所擁有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出資對物業進行必要的管理、維護的義務。在此基礎上,業主享有選聘、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和對重大物業管理問題的決策權力,這就是業主自治。其次,在共同使用物業的過程,單個業主的利益不可避免地會與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發生一些矛盾,這就要求單個業主從維護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原則出發調整、約束自己的行為,這就是業主自治。業主委員會是廣大業主實現業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關鍵,其主要原因有:(一) 業主委員會是整合廣大業主的共同意愿,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的有效組織形式。(二) 有利于明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三) 有利于促進形成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由此可見,沒有業主委員會,缺少了物業管理的主體,物業管理也失去了生存和發展基礎,也就談不到發揮物業管理新體制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和效能。因此建立業主委員會,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是我國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新體制的基礎,也是培育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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