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建和諧物管小區活動中,許多業主不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以至于影響了自已作用的發揮。 一般情況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選舉權; 5、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6、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7、監督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同時業主也享有以下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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