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確立的基本制度,建立業主民主協商、平衡利益的機制,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管理活動順利進行,依據《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方案。 一、按照《業主大會規程》規定,物業出售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并交付業主使用的住宅小區由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它準備工作。以上內容應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二、籌備組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的職責是: 1、選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業主委員會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它職責。 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五、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報房產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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