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身份,是物業的特定權利人享有《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上賦予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法律主體資格。一般情況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地產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為業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同樣也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依法享有業主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