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往往容易被人們簡單錯誤地認為是降低物業費、炒換物業管理公司,而忽視了其應具有的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等職責。其實,對于一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兩者的關系應該是雙贏的。他們都是為了落實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為業主提供更多更好的物業服務,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他們是共生、共利,共同協作的督導關系。兩者雖然所處位置不同,但為共同建設一個和諧的社區,保證全體業主的安居生活的最終目的是相同的。
《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 , 標志著物業管理市場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隨著 《條例》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法規的出臺 , 更進一步明確了業主、業主大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多方的權利和義務 , 這對物業管理市場的進一步完善與成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 也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這對“歡喜冤家”有了各自可依的法規。物業管理企業是小區服務管理的實施主體 ,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服務管理的監督主體 ; 兩個利益不同的主體一旦協調不好 , 勢必會產生矛盾沖突。目前的現實情況中 , 兩者的對立關系大于協作關系 , 嚴重制約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 也會給全體業主的心中留下一層不和諧的陰影。兩者的矛盾表現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把炒換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新官上任三把火”中的一把,物業管理公司常常成為維護業主“權利”的犧牲品。而物業管理公司也同樣存在著為了某些利益 , 服務不夠規范 , 對成立業主委會的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 成為業主自發“起義”的導火索。
兩者矛盾根源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業主委員會自身制度不健全、不規范
( 1 )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制約制度不完善,參與社區管理力度不夠。業主委員會中的委員均來自于小區居民,很少有從事過專業物業管理工作的,對物業管理工作不了解或知之甚少;要做好業主委員會工作,需占用很多委員大量的業余時間,對于大量繁雜的工作,他們力不從心或積極性不高也在所難免。雖然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但現實中很難定時召集,造成業主委員會常年不運作,使業主委員會成為擺設,不能定期召開業主大會,不能通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情況,未能真正起到監督義務。
( 2 )業主委員會的內部議事制度、決策機制不夠健全。在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沒有建立相應決策、執行機制,導致內部被一些別有用心的少數人操縱。在《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 :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其中臨時會議規定由 20% 以上業主提議便可召集。不難想象對于一個大的小區, 20% 的業主雖然只是一小部分群體,然而集中這些業主的意見,并非一件易事。再要求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就決議事項向區域內全體業主送達書面征求意見函,廣泛聽取并集中 1/2 或 2/3 以上業主的意見,就更是難上加難,而且還會產生各種漏洞,決策結果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業主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時常不表決,而業主委員會本身法律地位的不夠確定、權利義務不統一的現況,使得物業管理中出現問題無人監督、管理。
二、業主委員會人員組成復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一些業主委員會委員對物業管理的了解還完全停留在業余水平,對自身職責和權利義務也是一知半解,對自己的法律地位認識不清,加之對物業管理專業知識了解不多,往往越權行事,認識不到自身只能在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只憑個人好惡來對待物業管理公司,在一些物業管理糾紛中有恃無恐,對待物業管理公司也驕橫跋扈,稍有不滿就以炒掉物業管理公司為要挾。另外,居住在同一物業區域內的業主的思想觀念、消費水平各不相同,從這些業主中選出來的委員 , 代表的利益群體也不同,往往在內部成員之間就存在著利益沖突。
三、物業管理公司自身運行中存在不規范問題
雖然近幾年隨著《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物業管理行業在不斷的規范,但一些物業管理企業仍不能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存在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意識不強、管理制度不健全、物業服務質量不到位、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不能及時公布或明示等問題。由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對物業管理公司規范化管理服務、費用收取與支出起到一定制約作用,物業管理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懼怕業主委員會成立,對成立業主委員會百般阻撓,這種阻撓使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