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業委會的職責和工作制度
    “職責”一詞是指與特定職位相聯系的職權、職務和不正當行使職權、不正當履行職務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或約定責任。處于特定職位的主體所承負的職責具有權利(權力)、義務、責任三者統一性、不可推卸性和利害涉及職位性的特點。業委會居處于物業復有合屬部分 統管者的職位,負有統管者的職責。
    業委會依法和按照自治管理規約(包括業主公約,業委會章程等)承負下列職權和職務:
    1.會議職責: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會議,舉行本委員會工作會議,起草和保管會議文件;
    2.訂則職責:主持訂立和發布業主公約、業主會議和本委員會議事、辦事規則及其他自治管理規約;
    3.提議職責:向業主會議提出有關業主共同事務的建議(議案),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單位(包括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反映業主們的意愿、意見和建議;
    4.主管職責:代表本委員會轄區內全體業主掌管轄區內物業復有合屬部分及人居環境的統一管理和維護事務以及組織開展自治公益活動,依法維護自治權益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
    合法權益;
    5.財經職責:負責物業復有合屬部分的收益、專用基金及其他自治公益活動經費和辦公經費的收支、保管和使用;
    6.合同職責:代表全體業主選聘、續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負責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和其他為增進業主共同利益所締結的合同,組織和督促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和行使合同權利;
    7.審議職責:根據業主會議的授權,審議決定無需提交業主會議表決的事項,審議受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以及物業管理重大措施;
    8.監督職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受托服務工作,監督區內物業復有合屬部分的使用,制止違規和損害業主集體權益的情事或行為,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會議、受托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9.執行職責:執行業主會議決議和本委員會的決議,負責實施自治管理紀律措施;
    10.公告職責:實行自治事務公開制度,提出及公告應向業主們公開的本委員會工作事務報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和接受業主、相關人的查詢;
    11.協助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本自治轄區的行政管理工作、社會服務工作和文明建設工作,協助解決業主間、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發生的物業利益糾紛關系;
    12.保管職責:保管轄區物業資料自治管理規約、會議記錄、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等文件,保管本委員會辦公物品;
    13.告訴職責:代表業主集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揭發、控告本自治轄區內違反物業管理法規而不聽勸止的事件,代表業主集體獨立參與訴訟活動,可以獨立充任原告或被告;
    14.其他職責:有關法規和業主自治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應由業委會承負的職責事項。這主要是指業主會議以明確的決議,將某些屬于業主會議的職責范圍的臨時性工作交由業委會辦理。
    業委會不正當行使職權和不正當履行職務所應負的行政責任,主要是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糾正不正當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對其組成人員中的責任人處以罰款,必要時實施整頓措施,指導業主會議改組該業委會,撤換其組成人員中的不稱職者;業主會議還可依業委會章程和業主公約中的有關約定,追究業委會委員中應負責任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業委會的工作制度,按現行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實行委員集體負責制、會議制度和監督制度。集體負責制既是業委會的領導體制又是其基本工作制度,是指業委會全體委員對委員會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負全部責任相聯系的是對主管的工作有集體決定權。業委會實行委員集體負責制(簡稱“委員制”)是由業委會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業委會的性質是業主集體民主自治組織實體,是議行合一的業主共同事務工作機構。其主體任務是提出、審議自治管理事項議案和執行本自治組織的權力機構即業主會議的決定,而具體的物業管理工作又是依法委托給專業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實際是以議決和監督為其工作主要內容。因此,采用委員集體負責制、以合議制形式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決定自治管理事項,可以比主任負責制(亦稱“首長制”)更充分地直接體現業主自治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特點,更有效地防止主任獨斷專行問題發生。在委員制下,雖然是由主任主持業委會的工作,但在決定自治管理問題的工作上,主任不享有特權,沒有個人完全決定權,而與其他委員一樣,只享有一票投票權 ,并依多數裁定、尊重少數保留意見的原則形成表決決定。對于以業委會名義發布的決定、指令、自治管理規約,向業主會議、受托物業管理企業、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方案,任免本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和訂立民事經濟合同,即使主任本人有不同意見,也必須按多數委員同意履行代表簽署職責。如果委員會的決定、指令確有錯誤,在執行中給業主集體權益造成了損害,則應由投票同意該決定、指令的多數委員們集體承擔相應責任,而在合議該決定、指令時明確表示反對意見,并于會議記錄中或及時公開聲明持保留意見的少數委員,則可依法免 于承擔相關責任。
    業委會的會議可以分為業委會常務會議、業委會全體會議和業委會擴大會議。業委會常務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執行秘書組成。業委會全體會議由業委會全體成員組成。業委會擴大會議具有臨時性,視需要而在全體會議的基礎上吸收有關人員、單位參與組成。業委會的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業委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決議事項以過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會議的具體制度由業主自治管理規約作出規定,一般由會前議題調研制、會前議事通知制(如在會議7天前將開會事項及通知書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會務程序制、會議表決制、會后通告制、會議合法監督制等一系列具體制度構成,以確保 會議的進行適時、順利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