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業主委員會制度在現實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業主委員會成立數量少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履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由于<物業管理條例)中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備案沒有做強制性的規定.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不成立或不備案的法律后果,從而造成了在某些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業主委員會數量極少的現狀.據有關數據統計,現實中由于業主這方面意識的欠缺,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業主委員會相對于物業小區而言,數量相當少,例如烏魯木齊市的物業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達242家.物業管理行業已初具規模.然而與之極不協調的是,全市830多個住宅小區(包括高層大廈),僅有50多個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再比如, 2001年山東省濟南市的房產管理局下發了《濟南市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濟南市民可以據此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但經過兩年多的時間,真正依法成立,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卻只有區區15家。
    2、業主委員會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管理活動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六項職責,但是卻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的來源,從而造成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由于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另外,還出現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借口缺乏辦公經費而拒絕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科苑新村(一期)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從物管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辦公經費。但成立近4年了,一共只報銷了1000多元錢,平時交通費、電話費,一般都是自己出。由于沒有經費,如果出現房屋維修、公共設施維修以及一些法律問題,就請不到專業人士咨詢。而且,很多業主委員會成員都很忙.只能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工作。在業主委員會中,還有幾位成員經常以缺乏辦公經費為由拒絕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3、業主委員會訴訟地位不明確
    《物業管理條例)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未予確認,從而導致了在現實中業主委員會的訴訟地位極不明確。例如,安徽省合肥市的金湖新村1993年由合肥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1 995年開始投入使用,1996年9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因營業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該房地產公司在撤離金湖新村時,擅自卷走了原本屬于用作小區房屋維修和公共設施維修的55萬元維修基金。當金湖新村小區業主委員會把當時開發該小區的房地產公司的合作方推上被告席的時候.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為該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業主委員會不服裁定,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時還致信最高人民法院。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給予回復.省高院據此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市中院立案受理該案,業主委員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范圍、濫用職權
    <物業管理條例)雖然作出了業主委員會權利義務的規定,但條款過于抽象,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條例中也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濫用職權的法律后果,從而導致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范圍或者在根本沒有得到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濫用職權,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損害業主利益。例如.上海都市庭院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上要求頒發”重大貢獻獎”,受獎者是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索賠有功人員”,獎金總額為1 6萬余元。后因業主非議未能全部兌現。此后,業主們陸續發現業主委員會存在諸多問題: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同意,私自和開發商簽訂賠償協議;藏匿開發商補償給全體業主的架空層。底層車庫;將部分房屋私自出租給個別業主65年;私自向外發包13個小區物業工程;用維修基金購買超市水票作為獎勵發放等等。當業主們要求業主委員會公布維修基金明細賬、活動經費預算及使用情況、會議紀要和開發商移交的架空層,底層車庫及部分房屋的位置及數量清單,并解決已發的超市水票、重大貢獻獎、出租收入納入維修基金等一系列問題時,業主委員會拒不處理。
    針對上述問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制度應該做如下完善.
    1、實現業主委員會職業化,確立業主委員會聘任制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聘任。并由業主大會向業主委員會頒發寫明權限范圍的授權書。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是業主,也可以是其他人;若成員不是業主,則必須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家。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聘任期限如果過長.則極易招致其惰性,不利于積極有效地開展管理工作;還容易孳生貪污挪用等情況的發生。過短則又由于業主委員會成員變動頻繁,致使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也不利于管理。故取2年或3年為宜。
    2、加強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對于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權
    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其工作,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若業主大會發現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范圍從事物業管理行為,或者有任何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時.可以隨時依照其決議解除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聘用,拒絕承認其行為對全體業主的法律效力;如果業主委員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利益,業主還具有向法院起訴要求業主委員會作出損害賠償權利。
    3、確定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賦予其訴訟當事人資格
    應當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屬于事業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其在與全體業主的民事代理法律關系中處于代理人的地位,在與全體業主的管理關系中處于管理者的地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合同中處于委托人的地位,在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處于行政相對人的地位。當業主委員會在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的授權下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合同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訴訟。其他情況下,業主委員會都可以以自己獨立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4,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規范其權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