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以上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6、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7、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 縣) 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業委會的成立:
1、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小組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3、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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