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成立之前,是由發展商負責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并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業主入伙之日起滿2年的,發展商或其委托單位就應當及時告知該區住宅主管部門,6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而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則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有些小區是分期開發,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經過已入住半數業主的申請,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而臨時業主委員會則具有與業主委員會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擔任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除主任可以是專職的以外,其他委員都是兼職,而且是義務地為廣大業主服務,所以經常被視為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那么,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就應當是既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又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時間的人(不同階層的人員,如:年齡、族別、性別以及工作和離退休)。在通常情況下,業主委員會由11至17位成員組成,也可以適當增減,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業主大會行使的職權
1.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成員;2.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3.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4.決定住宅區內關于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5.修改業主公約;6.改變和撤消業主委員會不恰當的決定;7.批準業主委員會的章程。
要辦理的登記手續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門的審批,只需到所轄區的政府房管部門備案即可(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填寫備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說,即使物業公司不配合,業主們只需在“內部”完成有關程序,再到政府部門備案,即可獲得法定地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取產生之日起的15日內,持下列文件報所在地的區住宅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此部門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登記工作,而對于不符合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用書面通知申請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與公安部門(法制科)取得聯系為業主委員會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權利和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一個代表全體業主物業管理權益的法定組織,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業主委員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分擔。
業主委員會行使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2.審議決定住宅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3.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并與其訂立、變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4.審議管家制定的對本小區的年度管理計劃、住宅區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5.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6.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履行的義務
1.執行業主大會的各項決定;2.遵守和履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3.不能從事各種投資和經營活動;4.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正當經營和管理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業主委員決定問題時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業主委員會必須有入住過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果業主外出不能參加,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而不滿18周歲的小業主們,同樣擁有說話的權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在大會召開的前7天,業主委員會會將召開的時間和內容送達到每位業主的手里。當只有部分業主覺得有必要就某個問題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而業主委員會又不執行時,這少部分的業主應該怎么辦呢?
要是有10%以上擁有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從接到提議之日算起,2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該就此提議內容召開業主大會;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議的業主可以向區住宅主管部門申請,那么,該部門會責令或限期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大會。而業主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為效。會議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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