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0 C03版:專題報道 稿件來源:房地產時報
□陸榮功
某小區為1999年投入使用的中檔商品住宅小區,面積約4.6萬平方米,452戶業主。該小區正式入住后,即由物業公司進行了物業管理,并被評為上海市文明小區,取得虹口區安全小區、綠化小區等榮譽稱號。該小區業委會2006底成立,于2007年1月份與物業公司簽約,為期2年,現已到期,小區經營虧損累計達數十萬元。
自去年起,小區業委會對該管理處的管理服務有所不滿,在2008年11月份就小區委托合同到期是否續約問題,物業收費比照市分等收費標準適當上調物業收費價格問題,向全體業主發放表格征求意見。小區業委會按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收回表格統計后,業主同意續聘數超過一半,符合續聘要求。不可思議的是,業委會沒有立即要求簽訂續約合同,而是在一個月內連續兩次由樓組長(業主代表)與業委會聯手召開物業續聘座談會咨詢會,強烈要求物業公司一把手和分管副總經理參加(而把小區管理處主任排除在外)。在會上,業委會主任對該管理處近期的服務不滿,要求立即整改,內容不僅涉及到小區治安與外來人員、車輛管理、補種綠化與維護、衛生保潔要求菜單式服務,并每天進行檢查監督,甚至提出要物業公司對管理處員工內部檢查考核進行監督,而且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對他們認為不適合、不勝任小區管理服務的員工,包括管理處主任、客戶主管、秩序維護隊長及個別秩序維護員,及時辭退或調換出去。個別業委會成員長期欠費不繳,而對客戶部人員上門催討不滿,在會上要物業公司辭退該名員工。同時,要求物業公司一把手當場在會場表態,承諾整改限期,否則,不簽約。
該業委會主任在座談會上說,同意續聘,是給你們物業公司改善機會,我不滿意可隨時隨地請你走路,換別的物業來做等。聯想到業委會曾提出,要對入住以來至2007年底的小區全部收支進行清查、翻看原始憑證確認收支是否合理等非法要求,再看看如此明顯的要挾,筆者認為,這樣的小區不值得做下去,這樣的業委會不值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