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業主委員會的管理作出了許多特殊的規定:在開發商交付商品房時,必須代為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為未來的業主管理房地產。可是,如果不是單位購房,要想把來自五湖四海的業主組織起來,成立業主委員會,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難的問題。
在許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空前熱心,他們通過上上下下、左左右右的活動,拼湊出業主委員會,然后與業主委員會串通一氣,損害業主的利益??蓱z的業主們,花費畢生的積蓄購買的商品房,卻幾乎被物業管理公司所掌握。好容易打聽到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可是由于不了解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背景,所以不知道業主委員會的成員到底代表誰的利益。
在南方一些城市,許多住宅小區的業主自發組建業主委員會,通過討價還價,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墒窃谥形鞑康貐^,許多業主不了解業主委員會的性質,所以,把業主委員會看做是政府組織,把業主委員會的成員看做是凌駕于業主之上的政府官員,不敢也不愿意通過他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甚至在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業主狀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案件。這種“自己打自己的官司”看起來荒唐,其實從深層次反映出我國整個社會的缺陷。
有人群的地方,就應該有組織;有組織的地方,就應該有章程。作為城市中的住宅小區,匯集了四面八方的公民。他們走到一起,必須建立自己的組織,制定自己的章程,維護自己的權利。業主委員會應該是業主們維護自己權利的組織??墒怯捎谥袊狈ψ灾蝹鹘y,所以,對業主委員會這樣的組織缺乏最起碼的信任。在現實生活中,業主委員會除了與物業公司溝通之外,很少與業主發生聯系。這樣一種奇特的組織方式,決定了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存在著很深的隔膜,一旦涉及到重大權利處分問題時,很容易發生糾紛。有些人希望通過加強立法,規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之間的關系,也有人想通過規范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業主的合法利益。
其實,這些想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解決根本性問題。且不說作為一個維護業主利益的組織,國家的法律能否針對具體復雜的情況,對業主委員會的所有行為作出規范,即使制定了業主委員會法,假如業主委員會成員站在物業公司一邊,通過合同的方式損害業主的利益,業主雖然可以通過法律追究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責任,但是,損害已經造成,業主們不得不為此勞神費力。所以,希望國家制定法律,進行事后補救,不如事先防范,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在缺乏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服務的意識情況下,實行居民自治談何容易!因此,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是當務之急。國家應該通過各種方式培養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防止自治組織的負責人利用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各種自治機構的權利損害公民的利益。
建立完善的自治社會,不但可以節約立法成本,減少司法費用,而且可以緩解居民之間的矛盾??梢哉f,建立自治社會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