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業主擔任。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及業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章程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業主大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時,業主應當接受相關居民委員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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