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過半數或者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經15%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第一次業主大會應當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也就是說,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開組織者應當是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如果一個小區符合了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而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有組織召開的,業主有權建議或要求房地產管理部門召開。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半數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 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 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 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業主委員會自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成立。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并未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代表時必須要有律師或公證人員或上級部門來監督,但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次業主大會應當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住宅出售單位、組織。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出來業主委員會后,以后業主委員會的每次會議沒有義務邀請房地產管理部門及開發商參加。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四)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