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業主且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可召開。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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