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業主大會難以召開,即使召開后也存在已經成立的業主大會換屆難、業主委員會交接難的問題,也是近期物業方面矛盾比較集中的一個方面。同時,由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缺少相關監督,侵害業主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比如業主所享有的大會討論事項的表決權、制訂修改公約和大會議事規則權、選舉及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履行職責等權利,在實踐中經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糾紛。
解讀
現行《物業管理條例》對這個方面的規定較為簡單,沒有對無業主大會非訟程序進行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如何有效監督,對業主大會選任事項意見不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不適當決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過訴訟解決等。
總的來說,業主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所有權人,不僅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權,對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權,同時作為小區成員還享有成員權,業主通過業主大會的形式,在物業小區的框架的范圍內進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過民主協商,個人利益服從共同利益,少數人的利益服從多數的利益,采取多數決或絕對多數決的方式決定小區物業管理、處分、使用等事項。
解決方法
業內人士建議,業主可以采用在業主大會內部設置監督部門等方式,來避免業主大會的越權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