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小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建設單位不提出的,業主也可以向區縣房地局書面報告,要求成立業主大會。
區縣房地局接到報告后,應當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一起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產生后的30日內,應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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