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籌備成立業主大會及組建業主委員會
(一)新建居住物業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包括鄉鎮人民政府,下同)、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導監督下,由社區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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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社區居委會的新建居住物業,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縣國土房管局按照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的工作原則,指導監督該居住物業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籌備組中,可以邀請公安派出所代表參加。
(二)非住宅物業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由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
(三)籌備組成員單位應在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基礎上確定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成員,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籌備組全體成員名單。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四)《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按《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和我市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工作的要求,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導監督下,由原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組成籌備組,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將物業管理委員會名稱變更為“業主委員會”,將《物業管理委員會章程》修訂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附件2),并制定業主公約(附件3)。
(五)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組建、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的,其組成人數一般為5至9人的單數。
首次業主大會業主的投票權,暫按其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人防、停車庫等地下空間不計算投票權。
二、業主委員會備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備案時,須提交《業主委員會備案單》(附件5)及以下材料:
1.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業主公約
3.業主大會決議(附業主及投票權數清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