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其中購房人未收樓不認定為業主、在自己房子外墻做廣告不侵權、多套房業主投票權只算一票、物管費高于政府指導價訴訟可獲支持等新規定與市民密切相關。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購房人未收樓不認定為業主”的解釋。
按一般人的理解,市民購房簽了購房合同并完成登記備案后,就具有了業主的身份,可以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如推選業委會、罷免物業公司等,現行的司法實踐也是如此認定的。但最新司法解釋的認定標準是“辦了產權證或已合法收樓”的才是業主。此外,“露臺可以歸屬個人所有”的解釋首次出現,這意味著開發商送的露臺可成為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具有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