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女士回家途中遭遇“飛來橫禍”,被樓上扔下的磚頭砸中頭部。得知磚頭“出處”后,她把屋主李先生告上法庭。雖然自己沒有扔磚頭,只因為陽臺上放置了磚塊,又無法證明傷人磚塊不屬于自己,李先生還是不得不為羅女士的受傷“買單”,于近日被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賠1萬余元。
羅女士訴稱:2006年8月11日中午11時30分許,她在回家途經一幢樓下時,被樓上扔下的磚頭砸中頭部,當場昏倒在地。經民警調查,該幢樓屬李先生所有。羅女士送院后被診斷為“右頂骨粉碎性骨折、右頂葉腦裂傷等”。羅女士認為,自己所受傷害是在李先生所有的房屋樓下造成的,因此李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無法證明砸人的磚頭屬其他人所有,因此足以認定該磚頭是李先生房屋天臺上的擱置物。李先生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房屋疏于管理,對羅女士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近日,法院判處李先生賠償羅女士118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