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海南一諾廣告有限公司?簡稱一諾公司?入住海口市人民大道靜安園小區A1棟別墅,海南三友物業公司?簡稱三友物業?是該小區的物業管理者。依照《海南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簡稱《規定》?,三友物業應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代扣代交水電費及逾期的滯納金。2001年4月至7月,一諾公司應繳納水電費1543.20元,物業管理費2296.00元,滯納金115.10元。然而2001年5月3日,一諾公司總經理李某發現有人在該公司入室偷竊并報案。當三友物業向一諾公司索收物業管理等費用時,一諾公司以三友公司單方違約,未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為由,拒絕交納水電費、物業管理費,雙方發生糾紛。三友物業因一諾公司拒付所欠費用,將其訴至法院。
海口市振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友物業是靜安園小區的物業管理者,一諾公司是該小區的住戶,雙方形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三友物業依據《海南省收費許可證》和《規定》向一諾公司收取水電費和有關的物業管理費用,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一諾公司無任何證據證明三友公司沒有正常履行包括保安值勤在內的物業管理義務,即不能證明其財產被竊時,三友物業在履行保安值勤活動中存在過錯行為,故一諾公司以三友物業未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致使其多次財產被盜為由,拒不交納水電費、物業管理費,舉無實據且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諾公司支付三友物業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滯納金共3932.70元,案件受理費由一諾公司承擔。
一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市中級法院上訴稱: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一方面查明有人入室偷竊并報案、3名少年入園偷狗等事實,一方面又稱無任何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沒有正常履行包括保安在內的物業管理義務,自相矛盾;其二,依照《海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因物業公司沒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或保安人員違反保安崗位責任制度,造成業主或使用人損失的,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于法有據;其三,三友物業管理嚴重失職及小區治安狀況混亂是造成業主被盜的直接原因,物業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單方違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物業公司收費是其合法權利,業主理應支付相關費用,三友物業應按《海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服務項目,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其中保安服務對住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尤其重要。一諾公司發現有人入室偷竊以及小區內發生外人入園偷狗事件,與三友物業履行保安值勤的物業管理義務不當有直接關系,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瑕疵的違約。一諾公司以此為由拒交相關費用,屬于行使雙方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行為。但該抗辯權行使范圍應當與三友物業違約程度相對應。據此,法院終審判決,三友物業應酌情減收物業管理費10%,以承擔部分違約責任,訴訟費亦由二者分別承擔。
至此,長達一年多的小區物業糾紛案隨著該案的終審,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