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北辰區燕宇藝術家園的一位業主打來電話:“你們來看看,他們家的院子都蓋到什么地方去了。自家圖寬敞也不能侵占大家的空間啊?”
記者走訪發現,本市住宅小區中的確存在業主私搭亂蓋侵占公共空間的現象。如果未能在初期進行制止,后期拆除往往會成為難題。
自私業主占公共空間
在燕宇藝術家園記者看到,由于該小區樓間距較大,大多數一樓住戶都搭蓋了小院,將原本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綠地“占為己有”。業主白先生表示,當初買房時,他曾就這種現象向開發商提出過異議,但開發商對此也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現在這種擴建現象在小區里越來越嚴重。”
河北區某小區業主韓女士表示,該小區一樓住戶自建“小花園”的現象同樣很多,經常因此與樓上居民產生糾紛,“公共部位是我們大家的,憑什么一樓業主就能圈為己有?在小區占用公共部位停車還得交錢呢,非要這塊地就應該給大伙交錢。”
管理遭遇執行尷尬
河東區上杭路某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小區的私搭亂蓋現象,我們勸說了很多次,但都沒有什么效果。因為部分業主的不自覺,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利益,大家的反對聲很大??墒沁@種情況,我們很難管理,只能停留在勸說和協調上,強制執行存在一定困難。”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委員會要對日常生活中大家遇到的任意棄置垃圾、違反規定飼養動物、侵占通道和違章搭建等行為履行管理職責。然而現實中鄰里關系成為制約業主之間維權的重要屏障,多數業主表示,為與鄰居保持和睦關系,即使對某些現象不滿也不會親自制止,一般會選擇向物業公司或居委會反映。然而面對拒不合作的業主無論是物業公司居委會還是業主委員會都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利,“日常管理”面臨著政策支持的空白。
私搭亂蓋有招應對
私搭亂蓋真的無招以對嗎?記者咨詢了相關人士,得到的答案是,住宅物業管理小區內的物業工作人員應加強巡視,即時制止,確實無法制止的應向有關街道城管科反映,經確認未得到規劃允許的,城管科可以拆除。
《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相關律師表示,業主私搭亂蓋侵占小區公共面積,侵害了公有人的共同利益, 業主會或相鄰業主可提起訴訟。“個別業主的這種行為不僅影響了小區美觀,還侵害了全體業主對綠地的所有權以及共同使用小區道路的權利,業主可以先向有關部門報告,勸無效的情況下,業主會或受侵害的相鄰業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