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財產權:
業主的對所購房屋的權利是來自業權,也就是住房財產權。
政府規定業主應享有的基本物業權益有:小區的道路、綠化、休憩地、空余地、電梯、樓梯、連廊、走廊或政府規定的其它公用設施的權益。
業權特指買房人在獲得商品房產權的同時,對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如樓頂廣告、地面公共停車位、公共綠地等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簡單的說,一個地產項目的樓頂、外立面、電梯廳、電梯轎廂可能產生的廣告收益及地面公共停車位、公共廣場等可能產生的經營收益,都屬于業主。比如,停車位是小區公共區域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過去通常這些收益權都歸了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很多商品房的樓體、社區里,甚至電梯間里都有各種各樣廣告設置,這部分的收益往往也進了物業公司的腰包。如果開發商沒有在售房合同中保留樓外立面、樓頂、停車場等物業的特別權益,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與建筑物相關的所有公共空間、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應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而由此產生的任何收益也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物業服務自主選擇權: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業主對于物業采用何種方式進行管理具有選擇權。在共有物業的處分中,這個權力是由全體業主來行使,通常授權業主委員會來具體行使,共有物業中任何一個單獨的業主無權單獨行使該權力。物業可以由全體業主授權業主委員會來進行管理,也可以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管理;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有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
在業主享有的權利中,住房所有權是基礎和核心,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的產生和存在都是源于專有所有權。成員權是與物業管理關系最直接的權利,具體包括:知情權;表決權;參與制訂規約權;選舉及解任管理者的權利;請求權;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