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小偷破門而入,財物大量被盜,遂起訴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具有重大意義的終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因看管不嚴,賠償業主20%的損失。
小偷入室盜走近6萬元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一住宅小區的張某,一回到家門口便發現情況不妙:只見自家鋼制防盜門和木門的鎖頭被人撬壞,整個門都損毀變形。入房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張某遂報案。
據統計,張某家中被盜現金8300元、電腦1臺、數碼攝像機1臺、金飾1批、紀念幣2套,共計損失價值59560元,該案至今未偵破。
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賠
在張某看來,每月繳交物業管理費,把自家財產交給物業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門而入,物業公司竟毫無知覺,不管怎么說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應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事發后,張某找到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該公司不予理會。張某遂把物業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59560元。物業公司仍不愿承擔業主分文損失。
據物業公司辯稱,它的管理服務已達到國家ISO9001管理質量認證,認真落實了保安員職責制度、交接班制度,對車輛的進出做好登記制度,無奈小偷厲害,是小偷偷走業主的東西,業主應通過公安機關向小偷索賠。
物管:保安已恪盡職守
物業公司表示,業主所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為可能引發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風險,該公司已盡到相應注意和防范的義務,對原告被盜案件的發生并無過錯,故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在失竊期間,其保安人員在小區門崗、小區內巡邏、執勤的記錄等資料。
據查,2000年5月21日,張某入住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住宅后,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住宅小區管理公約》,約定:物業公司按照有償服務原則管理小區,張某按住房建筑面積0.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交納綜合管理服務費。協議簽訂后,張某依約按時繳交管理費。
一審:物業公司無需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制定了對出入小區的車輛及人員以登記等方式進行適當管理的制度,對小區內住戶的財產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
張某并未就住宅內的物品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的保管合同,物業公司無從知曉張某私人物品的種類及價值,對此也就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且目前張某住宅被盜案件尚未被偵破,其財物損失的數額無法確認。
一審法院駁回張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請求。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物業公司承諾對小區內財產和人身實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護,作為業主,屋內財產在上班、上學后全部置于物業公司保護之下,在這種情況下失竊是物業公司嚴重違約和失職所致。
二審:物業公司應賠20%
中山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在公約、小區管理規程等文件中均承諾對小區物業及居民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從本案證據可知,失竊案件發生時,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壞張某住宅兩重大門(其中一重是鋼制防盜門),進入室內翻箱倒柜竊取財物后離去。
由此可見,物業公司對小區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邏顯然存在疏漏,對罪案未能及時發現、制止,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案件發生在室內,發現入室盜竊有一定難度,而業主對其室內財產負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責任,故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又因上訴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了可信證據,而物業公司在兩審訴訟中均未提交證據進行反駁,故本院認定張某的損失為59560元,即物業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額為11912元。
法官:物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法官告訴記者,該案的終審判決應當引起物業公司的重視,在日常管理中要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承擔的對他人的人身、財產負有的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護義務。義務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于物業公司的工作疏漏,沒有及時發現業主財產被盜,存在過錯。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公安機關抓獲盜竊者以后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