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00余名業主與開發北京市大興區彩虹新城項目的開發商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2008年,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期后,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導致業主不能及時辦理入住手續,難以達到使用房屋的合法權益。事情發生后,大興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大興法院立案部門針對此事做了大量的訴前調處工作,但終因雙方分歧較大,160余名業主將該開發商訴至法院,2009年1月20日,大興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被告開發商辯稱,我公司始終對延期交房的事實予以認可,但我公司為實現綠色奧運,嚴格落實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文件內容,限時施工,導致“奧運會”后我公司遲延交房。因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遇不可抗力,開發商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為構建和諧社區,維護首都社會穩定,我公司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免除業主的部分物業費用。
據悉,春節過后,該案將擇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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