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來,涉及業主權利和物業服務的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回答了相關問題。
業主不得濫用權利
問:實踐中常有業主以未享受有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費。如住在一層的業主認為常年不用電梯,電梯費是否就不用交了?
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繳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系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徹底打破。業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辯屬于權利濫用,有損業主自治機制和物業服務秩序,所以不應得到支持。經書面催繳,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支持物業“亂收費”
問:物業超出合同范圍擅自收費的情況怎么處理?
答:根據《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行為
問: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應否得到支持?
答:實踐中,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終止、解除、期限屆滿且未續期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須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