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張先生購買了海淀某高檔公寓的一套房子,簽訂合同時開發商拿著規劃圖對他承諾,小區是按照1:1的比例設計的車庫,專供業主停車。合同里也有“保證綠地、車庫、道路、商場等配套設施到位”等字樣。可張先生入住一年了,地下車庫卻遲遲不對小區居民開放,開發商說:“一個車位賣多少錢還沒有定呢!至少12萬元吧。”張先生大吃一驚,原以為交點停車管理費就可以了,沒想到要花這么多錢買。
“車位比房還貴!”許多買了新房的人發現還要給自己不貴的愛車準備一筆巨款時,紛紛發出這樣的感嘆。他們同時認為,車庫是小區的配套設施,是房子的附屬物,應歸全體業主共有,不能由開發商出售。
那么,地下車庫到底該歸誰呢?
業主觀點 地下車庫產權應歸全體業主
為“抗議”開發商對小區地下車庫只賣不租。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某某園小區的上百名業主聚集在地下車庫門口,將陸續進入小區的機動車引入地下車庫。業主紛紛表示,這是他們第一次看到小區車庫是什么樣子。
該小區內有近300輛車,地面上的停車位已嚴重飽和,而地下車庫有近600個車位,但因車位太貴一直空著,只有少數車位賣了出去。“小區里的路都被車所占,老人小孩走來走去特別危險?!币晃粯I主說。
業委會主任呂先生說,買房時開發商說地下車位可買可租,可業主們入住以后他們就變卦了,只賣不租。地下車庫是小區的配套設施,應歸全體業主。
在首都之窗的“民意征集”欄目,《機動車地下停車位預售合同》公示后,收到上百條市民留言。其中,認為地下車庫不應該出售的市民不在少數。比較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地下車庫是小區的必要配套設施,理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還有市民認為房屋公攤面積已經包括地下車庫,再收一份車位費不合理。
專家說法 車庫是否屬于附屬設施要看買房時的成本
一位法學教授認為,車庫是不是小區附屬的設施需要看買房時的成本。有的業主買房的成本里已攤進車庫費用,此時車庫的產權屬于業主;而有的沒有攤進車庫費用,則車庫屬于開發商,或是業主共同所有,情況就很復雜了。
有專家說,正在討論的《物權法》,對于會所和車位有明確規定,即沒有經過約定的建筑及其附屬物,歸業主所有。
正在討論的物權法草案中第二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皡^分所有權”包括三種權利:一是所有權,如業主對樓房的所有權;二是對共有部分業主有共有權,如跟鄰居共用的墻、過道等;還有一種很特別,是共同管理。舉個例子說,小區的綠地是整個小區的人共同管理。我們把它總起來就叫區分所有權。這里面最核心的問題是共同管理權。建筑面積已分攤的地下車庫就應該由全體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
一位律師認為,之所以業主與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爭議較大,是因為對產權歸屬有爭議。他認為,如果規定除單獨建設的停車樓外:作為地下附屬設施的車位一律歸全體業主所有(類似鍋爐房等附屬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經營價格,這樣就會減少爭議。而開發商可以將車位的建設成本攤入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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