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10月,我通過中介公司買了套二手房。最近,物業公司上門收今年上半年物業費時說,上家去年的物業費沒有交,讓我一并付掉。來信請問,上家以前欠的物業管理費,如今應該由誰來承擔?讀者家明
答:《關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間物業管理服務費支付等問題的通知》(滬價商[2002]039 號)規定,非新建商品住宅,即二手房的買受人自房屋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的物業費由房屋出售人支付。如果上下家在買賣合同中對此另有約定的,從約定。可見,如果你們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上家欠的物業費不該你來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