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剛通過中介看中了王麗在武漢經濟開發區建筑面積117.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08年10月2日,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周剛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定金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周剛以50萬元購買該套房,先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1萬元。次日,王麗也在該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收取了由中介公司轉交的定金1萬元。
在協議書中,雙方還約定了違約責任等條款。
事后,周剛從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信息,發現該房屋已經抵押給了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定金協議書,歸還定金1萬元。2008年12月,周剛將王麗和中介公司起訴到法院,稱要其退還支付了的定金1萬元。
中介公司表示在簽訂定金協議書前,就向周剛講明了該房屋有抵押情況。
王麗也稱房屋貸款抵押,從沒有隱瞞過周剛,簽署定金協議書后,周剛還曾詢問如何歸還貸款事宜。雙方約定在2009年12月22日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但周剛毀約,所付1萬元定金應當予以沒收。
審理中,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房地產他項狀況信息》各一份,打印日期均為2008年9月30日,以證明將該房屋貸款情況告知過周剛。而周剛聲稱,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向自己介紹該房屋買賣時,隱瞞了有抵押貸款的情況,自己是事后才了解到的,遂提出不再購買。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梅勇律師分析認為:周剛對準備購買的房屋相關信息應當進行全面了解。該房屋存在抵押貸款,是一項公開的信息,從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供的《房地產他項狀況信息》、《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打印時間看,是同時查詢獲知。同時,周女士出售該套房屋,雙方可以在簽署正式買賣合同過程中,就該筆貸款如何清償進行協商,不影響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現因周剛的反悔,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周剛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王麗收取的定金不需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