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一,是對設定抵押權標的物的要求,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其二,是設定房地產抵押的形式要求,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辦理;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房地產抵押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其三,是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即債務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房地產抵押是為了擔保債權而設定的從合同,其效力隨債權的設定,轉移、消滅而變化。
(2)房地產抵押是一種諾成性合同,一般都不轉移占有,只將作抵押的權屬證件移交給抵押權人,其抵押房地產仍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
(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其抵押行為無效,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再抵押行為屬于無效.
(4)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損毀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抵押物在抵押人滅失、損毀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定抵押人以其財產代替抵押物。
(5)房地產抵押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進行房地產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領取房地產抵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