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新政催生還貸官司 貸款買房要量力而行
近期國家和各省市相繼出臺穩定房價政策的規定和措施,在這個大背景下,法院受理銀行狀告貸款買房者違約、要求一次性歸還房貸的案件增多。昨天,記者從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獲悉,僅該院近期就受理、審結這類案件近20余起,這些被告者中不乏炒房一族。由此,法官提醒貸款買房者,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盲目跟風。
30歲的李先生去年3月與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先生向銀行借款28萬元用于買房,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 17日止,月利率為4.2‰,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即每月17日等額歸還借款本息1854.07元。同時,李先生還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一份,約定由李先生將自己現居住的一套房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向銀行借款的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上述借款合同有約定,李先生有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的違約事件,銀行有權要求李先生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對貸款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罰息及復利。
合同簽訂后銀行方面發放了貸款,但李先生卻于去年9月起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截至今年3月,李先生共欠銀行借款本金276294.93元、利息 7438.20元。銀行方面一再催收這筆貸款及利息,可就是要不到錢,無奈之下,銀行前不久將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金276294.93元及利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用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借款并承擔訴訟費。5月上旬,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李先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李先生自判決生效十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銀行借款本金27.6萬余元及利息7406元;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兩項債務,原告銀行有權以被告李先生抵押的房產進行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這個判決對李先生來說只有兩條路可供選擇,要么主動還錢,要么任由原告銀行拍賣、變賣房產。
負責承辦上述案件的鼓樓法院民二庭黃海寧法官提醒貸款買房者:用抵押貸款的方式買房,一定要依據自己的償還能力慎之又慎,如果還貸能力沒有保障,就不能盲目決策,以免造成被動。隨著房產新政的實施,貸款買房更應理性思考,買房對于一般家庭而言,是巨額消費,切切不可盲目攀比跟風。
房產新政催生還貸官司 貸款買房要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