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不少人紛紛打來電話問農村的住宅是否能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回答是“否”。
因為,房屋是特殊的財產,它必須是依附在土地上才能完整存在。抵押房子,實際上是連同承載房子的土地一齊抵押的,這就必須有一個前提:抵押人必須對房子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對房子附著的土地同時擁有可轉讓的使用權。
城鎮的商品房可以抵押,因為人們在購買商品房時,已經購買了房子的所有權和附著地的可轉讓使用權,因此可以用于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該法同時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既然農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而宅基地上的房子又不能離開地而單獨存在,所以一般來說,農村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
我國《擔保法》第37條在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規定不得抵押的同時,又提出了兩個例外,就是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五)項,第36條第三款規定的: 1.如果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2.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同時抵押。綜上,農村住宅用地不可抵押,但用于生產的占用地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