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5條第1款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根據以上規定,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產上另設抵押的,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因為另設抵押可能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事關抵押權人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產價值超過原債權。如果房地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原債務,抵押人不得再設立抵押,如果房地產價值大于原債務,則抵押人有另設抵押的權利。
3、抵押人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向其他債權人另設抵押的,應當告知其他債權人已設抵押的事實,并經其他抵押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