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家現在正在裝修,由于房間太暗,現在要在最底層開一個窗采光,以及在二樓的另一個空位開一個陽臺,窗的外面就是鄰居買下的一塊空地(他現在已經把房子建好的了,比我們先),空地上種了菜。鄰居現在要求我不準開窗,如果要開的話就要給兩千塊錢(這叫采光費,永遠借光),保證以后不起墻,否則他將建一道墻擋住所有的光線!請問我現在該怎么辦?如果現在給錢跟他簽協議書的話該怎么寫?不簽的話還有沒有解決的法律依據或者解決的辦法?
廣東廣州何榮新律師回復:
1、你鄰居的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因為你本身有采光權,又沒有侵犯他任何權益;如果他起墻影響你們采光,可以主張他們侵權要求他們拆除或給予賠償;
2、開窗應當向物業或相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主要是不能影響房屋的安全,不能在承重墻上擅自開窗。
滬律網小編進行一下補充: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相關法規: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