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民周女士購買了某花園一處房產,支付了全價房款,卻遭遇開發(fā)商將房屋私自抵押。經交涉開發(fā)商未給予解押,周女士一怒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3月16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不但判了開發(fā)商退房款、支付利息,還判決開發(fā)商按房款的一倍賠償周女士經濟損失。
新房變成開發(fā)商抵押房
2006年4月21日,周女士購買了沈陽某花園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于洪區(qū)白山路35號樓一處建筑面積79.9平方米房屋,銷售單價2580元。
在雙方簽訂房屋預定書的同時,周女士交付購房款的30%即66140元。2007年7月30日,經雙方協(xié)商,周女士換房到隔壁,購房首付款仍有效。
2008年8月15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183700元,周女士交付購房余款122260元。簽訂合同后,開發(fā)商以該合同須進行備案為由將合同收回,雙方再次簽訂房屋預定書。
周女士后來了解到,開發(fā)商已將她購買的房屋在沈陽市房產局辦理抵押,抵押時間為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周女士與開發(fā)商幾經交涉未果,2009年7月7日,她將開發(fā)商告到市法院。
開發(fā)商辯稱雙方沒合同
周女士認為,開發(fā)商隱瞞該房屋抵押的事實,在抵押期滿后仍不解除抵押,致使她無法取得房屋,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她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購房款183700元及利息,并按一倍賠償她183700元的經濟損失。
該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房屋預定書,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適用于一倍賠償?shù)姆梢?guī)定。如購房者選擇退房,他們只同意退還購房款。
周女士反駁稱: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開發(fā)商把合同要了回去,說是為備案,她才同意簽訂房屋預定書的。
法院認定預定書為合同
法院認為,雙方于2006年4月21日簽訂預定書時,加州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尚未建成,故該預定書屬認購協(xié)議(預約合同)的性質。而在2008年8月15日雙方又簽訂的預定書,因已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加州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也早已建成,屬現(xiàn)房銷售,且周女士已向開發(fā)商交付了購房款,故該認購預定書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預定書的權利和義務。
開發(fā)商須雙倍返還購房款
法院認為,由于該公司將銷售給周女士的房屋已先行辦理抵押,一直未解押,并在向周女士銷售時故意隱瞞了該房屋已經設置抵押的事實,據此,足以認定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該公司基于即使簽訂合同,也因房屋已設置抵押而不能辦理合同備案等相關手續(xù)的考慮,才怠于簽訂。鑒于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周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該公司加倍賠償?shù)闹鲝垼戏梢?guī)定,且現(xiàn)時沈陽市房產價格持續(xù)增長,按雙方所約定的價格,在同類地區(qū)已購買不到相應的商品房,市法院判令該公司返還周女士購房款183700元及相應利息,賠償周女士已付購房款183700元的一倍即183700元。
法官說法
私自抵押最高可罰一倍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從近幾年的相關案件看,法院針對商品房這種特殊商品,判決雙倍返還購房款的案件還不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梢?,開發(fā)商私自抵押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懲罰。而是否能判到一倍賠償,法官還要綜合考慮購房人所購房房價上漲幅度等因素。
沈陽市民周女士購買了某花園一處房產,支付了全價房款,卻遭遇開發(fā)商將房屋私自抵押。經交涉開發(fā)商未給予解押,周女士一怒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3月16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不但判了開發(fā)商退房款、支付利息,還判決開發(fā)商按房款的一倍賠償周女士經濟損失。
新房變成開發(fā)商抵押房
2006年4月21日,周女士購買了沈陽某花園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于洪區(qū)白山路35號樓一處建筑面積79.9平方米房屋,銷售單價2580元。
在雙方簽訂房屋預定書的同時,周女士交付購房款的30%即66140元。2007年7月30日,經雙方協(xié)商,周女士換房到隔壁,購房首付款仍有效。
2008年8月15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183700元,周女士交付購房余款122260元。簽訂合同后,開發(fā)商以該合同須進行備案為由將合同收回,雙方再次簽訂房屋預定書。
周女士后來了解到,開發(fā)商已將她購買的房屋在沈陽市房產局辦理抵押,抵押時間為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周女士與開發(fā)商幾經交涉未果,2009年7月7日,她將開發(fā)商告到市法院。
開發(fā)商辯稱雙方沒合同
周女士認為,開發(fā)商隱瞞該房屋抵押的事實,在抵押期滿后仍不解除抵押,致使她無法取得房屋,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她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購房款183700元及利息,并按一倍賠償她183700元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