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急需用錢,林某沒有與妻子商量,即將近80平方米的房產以30萬元抵押給了從事典當業的張某,但他無力贖回房產,眼看著張某就要將房子賣掉。最后,林先生的妻子在律師的協助下,終于保住了房子。
今年5月,林某因公司周轉資金短缺,就將龍虎塘一處商品房抵押給了江陰從事典當業的張某,拿到30萬元資金,并說一個月后贖回房產。哪知公司生意不好,眼看著贖回房產的時間已過,可林某拿不出錢來贖房子,張某告訴林某,看在朋友介紹的面上,再給林一個星期時間籌錢,到時仍不來贖回房子,他就將此房賣掉。一直將抵押房產瞞著妻子的林某,此時只得將事情告訴了妻子。林妻找到律師,律師調查后以林某抵押房產不是典當行為而是“借款”協議為由,找到張某要求進行協商。
可張某認為不是“借款協議”而是典當行為,不同意協商。林妻于是向江陰法院告了張某。在法庭上,林妻證實該套房子系她與林某婚后所購買,她享有房子的一半產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沒有擅自處理該房產的權利。同時林妻表示,從林某與張所簽協議也可看出,不是典當協議而是借條,協議表明林某愿意依據借條內容,償還30萬元借款,而不愿按典當行規,向典當公司支付高出銀行貸款數倍的利率。
張某認為,典當約定以個人借款形式出現,當時主要是想避稅,實際上他與林某之間發生的是典當行為,利息應該按典當利率,而不是銀行貸款利率。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林某抵押的房產系婚后所購買,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況且林張之間所發生的典當行為也是以借款形式所訂協議,法院認定林張之間的行為屬于一般借款行為。經過法院調解,張某同意林某夫妻5個月內償還30萬借款,并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還款所產生的所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