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48、50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的標的有以下兩種類型:
?。ㄒ唬┮婪ㄈ〉玫姆课菟袡?br /> 所謂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又包括兩個方面:
1、原始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它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依法建筑的房屋;二是依法沒收的房屋;三是收為國有的無主房屋;四是合法添附的房屋。
2、繼受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在這里,所謂繼受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互換和繼承等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對通過繼受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就是說,未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將被視為未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ǘ┮婪ㄈ〉玫耐恋厥褂脵?。所謂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包括這樣三個方面:
1、在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于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以房屋所有權作抵押時,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就一并作為抵押,并且只能一并抵押。因為離開土地的房屋是不存在的,因而如果在以房屋所有權抵押時,不適當地將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加以分離,那就必然會由于后者沒有抵押而使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成為烏有。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即以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設定抵押權。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0條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設定抵押權。但應注意的是,在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則應當從所拍賣所得的價款中交納相當于應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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