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訴劉某(化名)借款合同糾紛案。
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劉某因被有關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無法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其主觀上不具有根本違約的故意,其行為未危及銀行債權的實現,并未構成根本違約,依法駁回招商銀行北京分行的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2004年10月,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劉某為購房向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借款109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借款合同約定,劉某以所購房屋為其還款提供擔保。如劉某沒有按合同約定償還到期本金、利息、費用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即為違約,在此情況下,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有權宣布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并有權自劉某賬戶中扣款用于償還被宣布到期的債務,劉某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合同簽訂后,招商銀行北京分行依約發放了借款。劉某在使用借款購買住房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有關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在此期間,劉某有六期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余額967744元及相應利息等。但是,劉某在被取保候審后,立即向其還款賬戶存入了6萬元,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自劉某賬戶內扣劃了其拖欠的應還本金、利息、罰息和復利。此后,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自劉某賬戶內逐月扣劃了應還款的本息。至今,劉某已不欠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應還款本息。原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招商銀行北京分行的訴訟請求。招商銀行北京分行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造成劉某未能依約還款的主要原因是其被有關國家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這是本案的特殊之處。但在劉某被取保候審后,立即向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償還了全部逾期還款的本息,在客觀上采取了補救措施彌補了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并且,劉某至今仍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雙方的借款合同仍在繼續履行,據此可以推定劉某在主觀上亦不具有根本違約的故意。同時,考慮到劉某所購房屋的房產證仍為招商銀行北京分行持有,且劉某在法院審理期間也多次表示愿意協助銀行辦理房產抵押手續,故可以認定目前雙方的締約目的仍可實現,劉某的違約行為并未危及銀行債權的實現,未構成根本違約。但出于對招商銀行北京分行債權的保護,劉某有義務盡快協助招商銀行北京分行辦理相關房產抵押手續。
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