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抵押權是否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的問題,我國法律尚無除斥期間的直接規定。
德國等國的立法規定:抵押權經過一定的時間,經公示催告程序以后,可宣布為無效。抵押權作為物權,并不因主債權的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但由于抵押權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如使抵押權長期懸而未決,顯然對抵押當事人各方均有損害。此外,抵押權的行使又不能沒有期間的限制。《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最高法院作出這一司法解釋顯然也是出于這一原因。梁彗星稿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規定了抵押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是以法院是否還予以保護的角度來解釋,但實質內容與該建議稿的規定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