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設定抵押僅僅是設定一種擔保,在大多數情況下,抵押權人并不需要行使抵押權,因為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已設定擔保的債務。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在該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方才收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設定抵押僅僅是設定一種擔保,在大多數情況下,抵押權人并不需要行使抵押權,因為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已設定擔保的債務。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在該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方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