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房屋抵押的預先登記自動產生物權變動的后果,而只是對將來物權變動所作的一種事先約束。
它具有的效力是,債務人負有將在建房屋抵押給債權人的義務,第三人不得與債務人再行簽訂同樣的在建房屋抵押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房屋抵押中房屋預先登記的內容與現房登記的內容應當是一致的,因為現房應當與預先登記為準,但有可能預先登記發生錯誤導致預先登記的內容與現房登記的內容不符的,在此情況下,應當以現房登記的內容為準。
因此,在建房屋抵押登記與現實房屋抵押登記是有區別的,它們產生的拘束力和法律后果也不一樣。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在建房屋抵押登記僅產生使該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中行分行是否取得現實抵押權還需以現房登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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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探析
本文探討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通過對在建房屋抵押的標的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性質的定性和我國在建房屋抵押登記常見問題的揭示,進而得出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在于預告登記權利人獲得將來建成房屋抵押登記的請求權。為建成房屋抵押登記提供條件,并最終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從變賣抵押房屋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更多》》
如何判斷期房抵押的效力?
1995 年7 月18 日,大通公司與華東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約定華東公司向大通公司預購皇府別墅10 套,并詳細約定了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支付房款的具體辦法、交房日期、房屋質量、保修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事宜。之后,雙方對《房屋預售合同》進行了公證,并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