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與抵押的區別就是抵押不需要房屋產權人交出房屋,而是限制其產權轉移,房屋仍歸原產權人使用。而典當中典占他人房屋的人可以擁有這樣的權利:
第一,對房屋使用的收益及不付給出典人租金;
第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將房屋轉典、出租及設定抵押;
第三,典當房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損毀的,可重建或修繕等。同時承典人具有妥善保管房屋、繳納稅費、分擔危險等責任。
在典當到期時,出典人向承典人付清典當金(即本金,不計利息),就可以收回房屋的全部權利了。典當期未到,出典人如無特殊理由,無權單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不能提前收回典房。如果典期已滿而出典人未贖回房屋的,根據有關規定,典期屆滿,逾期10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30年仍未贖的,原則上視為絕賣。絕賣就是出典人的房屋所有權為承典人所有。在典當期內,出典人和承典人是不能擅自轉讓典當房地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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