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或抵押時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地上沒有建筑物、構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八)違章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相關:
房地產抵押注意事項
1.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2.房地產抵押之后,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3.房地產抵押之后,抵押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押權人的限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