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設定“雙保險”
2003年6月,哈爾濱市對青鎮(zhèn)的孟先生因生意需要,找到在哈的親屬齊先生想借款3.5萬元,幾經協(xié)商,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抵押”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孟先生向齊先生借現(xiàn)金3.5萬元,用現(xiàn)住房(以房證)作為借款抵押,由孟先生夫妻二人簽字為證,借款期限為一年,如逾期不還,齊先生有權拍賣孟先生抵押的房屋,償還欠款。”雙方還約定,如果孟先生能給齊先生聯(lián)系到當?shù)爻邪こ蹋敲待R先生放棄對借款和利息的要求。合同敲定后,孟先生在借款抵押人欄簽字,并代其妻李女士簽字。中間人王某在擔保人欄簽字。協(xié)議簽字后,齊先生將3.5萬元交給了孟先生,孟先生拿著這筆借款做生意去了。
“保險”落空上法庭
隨著時間的推移,轉眼一年的時光過去了,到了孟先生的還款期限,可是,孟先生并未為齊先生承包到當?shù)氐墓こ桃参粗鲃舆€款。齊先生十分生氣,多次找到孟索要無果,便想拍賣孟先生的房子,可一打聽才知道,他們雖然設定了房屋抵押協(xié)議,但設定抵押物的房屋雙方并未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于是,齊先生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前不久來到了孟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法庭,一紙訴狀將孟先生和其妻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孟、李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2000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孟先生辯駁說:我確實向原告齊借款3.5萬元,但是我們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如果我在我們當?shù)啬転樵纨R先生攬到工程就不用給原告3.5萬元了。我已經按照協(xié)議約定在當?shù)亟o齊先生攬到了工程,是因為他沒有能力干這個工程而失敗,所以,我不應該承擔給付原告借款3.5萬元責任。其妻李女士辯駁說:借款協(xié)議中不是我簽的字,借款與我沒有關系。
法庭判決:
合同有效借款應還
法院根據(jù)原、被告提供的大量證據(jù)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44條、第2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孟先生償還原告齊先生借款3.5萬元,利息2000元,合計3.7萬元。訴訟費1788元,由被告孟某負擔。因李女士在借款人欄中的簽字非本人所簽,李女士亦否認其授權孟先生所簽,此非李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
故對原告要求李女士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孟先生提出的其已為原告在其當?shù)財埖搅斯こ蹋凑针p方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應放棄索要借款的辯解,因被告對此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其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成立,故法庭不予采信。
法律解讀:
無登記抵押房產無效
新時達律師事務所江律師分析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齊先生與被告孟先生訂立并已實際履行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孟先生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2000元的請求合理,法院應予以支持。在借款協(xié)議中,被告孟先生用其住房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因雙方未對抵押物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該抵押無效,原告對抵押物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在這里應該提醒的是,民事借貸關系中雙方經常將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很多都是以拿借款人房產證明的形式),認為這樣做就能夠保證被借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但很多人都不明白,未經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作為被借款人,很可能就因為這點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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