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由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銀行統一受理。根據《佛山市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和辦理時間:
㈠職工向承辦銀行申請;承辦銀行5個工作日內把審核資料送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㈡市公積金管理部門5個工作日作出審核意見,并通知承辦銀行。
㈢承辦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和抵押合同,并由承辦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㈣公積金管理部門接承辦銀行送達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續資料,2個工作日內發出貸款支票到承辦銀行貸款專戶。
㈤承辦銀行5個工作日內把貸款資金劃到銷售方(開發商)或承建商賬戶。
那么,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的具體政策內容有哪些呢?下面,金投保險網小編為大家相關的政策。
(2006年2月28日佛房金管〔2006〕3號印發公布,根據2008年12月19日《佛山市關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的管理,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干部職工購買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條件,現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干部職工,在我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時,以其所擁有的住房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業抵押擔保,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
貸款遵循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程序
第三條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貸款委托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發放。具體受委托承辦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委托銀行開展該項業務。
第四條受委托銀行受理個人貸款申請,按要求收集有關審核資料,并作出貸款風險評估后,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
受委托銀行受理個人貸款申請5個工作日內把審核資料送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委托銀行送達個人貸款申請資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第五條受委托銀行作出貸款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申請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對貸款申請人的信用情況作出評價意見。
(二)申請貸款購買“二手樓”,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對貸款申請人的信用情況作出評價意見外,還需按本辦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針對不同類型的貸款,對抵押物價值作出評估:包括可能變現值、可使用期、房屋質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抵押物價值因素的分析和評價意見。具體參照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執行。
第六條為防范風險、規范管理,對需開辦貸款業務的商品房樓盤,由受委托銀行先行報送樓盤資料。對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樓盤不發放貸款,以維護職工的權益和保障貸款資金安全。
“二手樓”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不需辦理樓盤資料申報。
第七條貸款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審核同意后,貸款申請人必須與受委托銀行簽訂《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戶購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辦理有關房屋抵押手續。
第八條購買商品房的貸款,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后由受委托銀行送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個工作日內把貸款資金劃到受委托銀行指定的專戶上。受委托銀行應在20個工作日內發出貸款,把資金劃到售房方指定的賬戶。
購買“二手樓”,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貸款,待抵押手續完成并由受委托銀行把抵押資料復印件送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 個工作日內把貸款資金劃到受委托銀行指定的專戶上。受委托銀行按照上款規定的時間,把資金劃到售房方指定的賬戶或施工單位賬戶。
申請貸款的同時,又申請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即組合貸款),受委托銀行應做到兩類貸款同時發放,不得延誤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
第九條貸款申請過程中的費用收取,應以公開、公平、合理為原則,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精神,維護職工的權益。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貸款手續費用,按照國家的規定向受委托銀行付給委托貸款手續費。
(二)受委托銀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如需收取業務費用、或代收費用的,應向貸款申請人標明費用標準和收費依據。
(三)如需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受委托銀行應提供認可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由貸款申請人選擇,如貸款申請人同意也可由受委托銀行在指定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申請貸款的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規定依時足額匯繳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的。
符合我市《關于對引進高層次人才執行佛山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試行方案作補充規定的通知》(佛府〔1998〕122號)規定的引進人才以及軍轉干部,只要開設了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戶并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均可立即申請貸款,不受繳存1年期的限制。
(二)購買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資金不足的。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契約。
(五)能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物業作為貸款抵押物。
(六)受委托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個人申請貸款,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薄,如戶口薄未能清楚反映申請人的婚姻情況或配偶情況的,需補充申請人結婚證。
(二)申請購房貸款的,提供有效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三)申請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貸款的,提供由規劃、土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或有同樣效力的文件、批文,工程預算表等資料。
(四)市外職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申請人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反映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包括繳存時間、繳存比例、工資基數、和繳存額),或受委托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如共同購房人中存在夫婦以外第三人的(以購房合同為準),需提供有第三人簽名認可的借款抵押合同書(如組合貸款合同中包括了抵押物處理的,可用該合同替代)或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證明書;如購房共有人年齡未達法律規定、需由監護人代為簽名的,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公證書復印件。
第四章貸款額度、年限、利率
第十三條符合貸款對象和條件的干部職工,可按下列規定的額度申請貸款。
(一)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的原則,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6萬元。
(二)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抵押貸款時,必須交付不低于總房款20%的首期款,即最高貸款額不能超過購房總房款的80%,建房、翻建、大修理住房也按此原則處理。
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仍不足夠的,且個人有償還能力,可同時申請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三)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借款人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
房產支出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均收入。即:貸款額度÷貸款期數+月應還利息,不能大于收入的50%。
所有債務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其他債務月均償付額)/月均收入。即:貸款額度÷貸款期數+月應還利息+其他債務月均償付額,不能大于收入的55%。
(四)貸款額的核定如同時涉及上述1至3點中最高貸款額度的設定,以額度低的一條為準。
(五)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已按規定調整了繳存比例的,最低可按個人5萬元、即夫婦10萬元的額度申請貸款。
未按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按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不設最低保護線,按實際繳存情況計算貸款額度。
(六)沒有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暫不允許貸款。
第十四條申請貸款購買“二手樓”的,以交易價為基礎,由受委托銀行作出的貸款風險評估,以低的價格作為計算貸款額度的“購房總房款”值。
申請貸款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以工程預算總額為基礎,由受委托銀行作出貸款風險評估,以低的價格作為計算貸款額度的“購房總房款”值。
第十五條貸款年期。
(一)購買商品房的貸款年期,最長不能超過30年,即360期(月)。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確定貸款期限的原則,購買“二手樓”、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貸款年期,最長不超過20年,即240期(月),同時不長于房屋余下的土地使用終止年期。
(三)貸款年期加年齡不超過60年。
貸款年期的核定,如同時涉及上述1至3點中的設定,以年期低的一條為準。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利率執行。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五章貸款抵押擔保
第十七條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轉讓、或者已明確為征拆對象的物業,不能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十八條購房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將新購入的自有住房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備案),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及他項權證由受委托銀行保管。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大修住房的,也按照上述辦法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九條貸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必須提供其他自有物業作為抵押,或者提供第三方物業抵押擔保。抵押物應與核定貸款額度時計算的“總房款”價值相等,同時按照第十八條的要求辦理抵押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指購買“二手樓”,是指購買已取得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權證、且可在房地產市場流通的住房。
翻建住房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具體可參照《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的標準確認。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規定,從實施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