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黃女士:我和我丈夫都是再婚,婚前財產都作了公證,2006年10月領了結婚證。今年他購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要寫他女兒的名字。請問:他購房的錢能算是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嗎?我有權反對嗎?
朱小濤: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的收入如未明確約定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購房款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你丈夫出資購買房子以其女兒為產權人的行為屬于購房款的贈予行為。你有權利向丈夫提出反對,另可向其女兒明確提出異議,即明確購房款的贈予僅你丈夫的單方意愿并非雙方意愿并保留證據,你丈夫出資購房后,你可依據相關證據隨時向其女兒主張1/2購房款數額之債權。
2.市民周先生:我購買了一家農戶的房子,我戶口在外地,現在不好過戶。前幾天聽說國家有新規定,城里人不準購買“小產權房”。請問:什么是“小產權房”?它與農村拆遷安置房和農民的私房有什么區別?
朱小濤: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性住宅,其土地性質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以獲取集體土地使用權。因此,所謂“小產權房”買受人無法辦理相關產權證明,并需承擔買賣無效之風險。
農村拆遷安置房是指屬于國家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地拆遷為安置被征地農民而建造的房屋,該房屋一般不屬于商品房性質。
農民的私房,是指村民在依據其集體組織成員身份而取得的宅基地之上自行建造的房屋,現行法律法規不許城鎮居民購買,如需購買應經得特定程序審批。
3.市民曹女士:我父母在鄒區,有4間私房,前幾年我兩個哥哥分家,父親把4間房子分別分給兩個哥哥。我大哥后來在城里買了新房,就把分到的兩間房賣了。現在我父親想重新批地再造一間房子。請問:像我父親這種情況能否批到地?
朱小濤: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之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需要看你的父親申請宅基地造房的時候其人均面積是否達到當地宅基地申請的人均標準,如果已達到的,則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如未達到,則有權就其與人均標準之差額面積再進行申請。
4.市民劉女士:我在城里有一處私房,產權是父親的。現在老父親去世,我還有6個兄妹。他們都居住在外,我一直與父親居住。請問:如果該房拆遷,我有安置嗎?我能否比其他兄妹多分得一些補償款?
朱小濤:你父親去世后,該房屋屬于其遺產未曾分割,其子女對該遺產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采用貨幣補償的,則應就補償款進行平等分割;如采用房屋安置的,你由于居住該房屋故享有被安置的權利,其他兄妹則只享有補償的權利。你可考慮依據評估機構對房屋所作的評估價格先向其他兄妹支付相應份額的補償款,由其他兄妹公證放棄對該房屋的拆遷安置權利后就該房屋總面積享受安置。
5. 市民卜女士:我在原單位打工,現在辭職了,工作期間單位沒有給我交社會保險,都是我自己補交的。請問:現在我可以要求單位給我支付現金嗎?
朱小濤:社會保險一般均有專用賬戶,為確保及時入賬,一般不向勞動者個人支付現金。你可在規定時效內向有關勞動部門舉報投訴,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